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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摩托羅拉之勞資爭議(三)出勤管理

周昌湘 日期:2000/9/5

   
 
新聞:

立委秦慧珠上午和多名手機大廠摩托羅拉公司員工一起舉行記者會,指控該公司違反勞基法並觸犯刑法。秦慧珠指出,摩托羅拉公司不但經常性、長時間加班,甚至出現未經預告即非法強迫資遣員工,還有懷孕婦女被強迫離職的案例。

秦慧珠根據接獲的陳情指出,摩托羅拉不但違反勞基法,並運用暴力威脅手段,達成辭退員工的目的,明顯觸犯刑法。出席記者會的摩托羅拉員工崔先生表示,7月19日下午,在總裁孫大明、資深人事總監柯清文和亞太區法務人員羅伯 (Rober Lewis)等人的要求下,強迫他在「辭職書」或「終止契約書」上擇一簽名,但為崔君所拒。

其間,崔君擬打電話找律師,但被羅伯制止,進出公司的感應卡立即被消磁,並在該公司找來的天威保全公司人員監視下,收拾個人物品,將他押至停車場的車上。由於崔君強調,在當天下午2時至9時之間,身體受到暴力脅迫致行動受到限制,摩托羅拉公司已觸犯刑法。

而另一名80年2月進入摩托羅拉公司,並擔任電腦行銷部門經理的劉先生,在87年6月公司也暗示要他「自動請辭」,但他以業績明顯成長,公司無權資遣他為由拒絕辭職,但在二、三個月的逼退下,劉先生也只好黯然簽下「自動請辭書」。而另一名83年進入公司的蔡姓主管,因為與主管不和,86年初突遭公司資遣,隨即找人將其個人物品送至蔡君家中。

一名自稱S小姐在85年9月進入該公司,擔任公共事務部專員,87年7月中旬S小姐請了一個月的病假安胎,但孫大明在7月21日即指示將S小姐資遣,並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出面與S小姐協商,但遭到拒絕。在S小姐銷假上班後,公司仍一再給予壓力,最後在不堪其擾下,S小姐只好簽下「自願離職書」,並在今年2月26日生產後生效。

此外還有包括方先生以延長試用期、萬小姐未經預告即強迫資遣、郭姓資深秘書服務19年,在被資遣時,公司卻未告知可將勞保繼續掛在公司,致超過時效,勞保年資中斷並喪失勞保保障。

【2000/08/12/聯合晚報 】


評論

此部分如果屬實,其實等於該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並無勞基法的警覺度,竟然放任其長期違法。但是以個人瞭解一般外商公司基本上對法令的遵守比一般本土公司好太多了!

實際情形,應該是摩托羅拉公司係採一般外商公司所謂的『人性化管理』→「上下班不打卡、不簽到簽退」。員工高度自治,自我管理,以工作任務導向,績效成果為準。其實,勞委會在84年勞動二字第140674號函解釋令,明示只要企業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上述的政策是合法的。加班採呈報制也可以,不過一般公司對在內勤行政人員、外務人員薪資考量其不易計算加班費,乃予以合併算入是常見的。尤其主管級人員因為薪資較高或加上主管加給,很少有加班費請求的機會。個人認為,在人事總成本的考慮下,其實是正確的。(不涉及法令)所以個人並不贊成加班費擴及所有人員,尤其若干行業根本無法認定加班費,如:保險業、國際貿易業、會計服務業等。

工作規則依勞基法第七十條規定要送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一般該工作規則係採條文式處理,個人輔導企業的經驗中,往往外商公司覺得不要給員工看硬梆梆的條文,不易懂,因此要求我們另外以較口語化的文字表達,才會做出「員工手冊(employeehandbook)」。最近更有企業提倡『無紙化』,要求只將工作規則上網放在企業內的內部網絡中,由員工自行觀看。所以我覺得,不一定要拘泥於條文,可以適當的變通,做一個現代企業!

資料來源:莊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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