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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感染愛滋病毒員工之工作權談人力資源管理

周昌湘 日期:2001/ 02/ 15

   
 
新聞:

經台北市議員李慶元昨開記者會指出,市警局一名警員及市府一名約僱人員參加體檢後,因被檢出感染愛滋病毒而遭所屬單位要求請長期病假,且在超過病假期限後予以解職,工作權益嚴重受損,市府應立即恢復這兩人的工作權,並追究市府相關單位的責任。

李慶元表示,市府約僱的A先生是在單位鼓勵下,前往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接受體檢,一個月後,其他同仁都已取得體檢書面結果,唯有他是從長官口中得知自己感染了愛滋病毒。當他經市立性病防治所複檢確認感染後,長官即要求他立即請長期病假;雖然他曾多次要求銷假上班,但長官都以「愛滋病毒會藉著蚊子叮咬傳染給其他人」為由拒絕,結果他就在延長病假直到約滿的情形下,未再續聘而失去了工作。

B警員也是在任職單位鼓勵下前往萬芳醫院體檢,結果也是從長官口中,得知感染愛滋病毒,隨即就被長官要求回家休息,不必上班了。他不解地說,感染愛滋病毒並不會影響工作,也不會藉接觸或飛沫傳染,而知情的同事更向主管表示歡迎他歸隊上班,長官何必將他視為蛇蝎?

A先生則對相關單位的處理方式表達強烈不滿。他強調,依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及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時,不得無故洩漏,但萬芳醫院竟在連本人都未通知的情況下,直接告訴他所屬單位的長官,侵害他的隱私權,甚至剝奪他的工作權。

對於他們的指控,市政府人事處表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規定,並未將感染愛滋病毒列為免職或不得任用的要件,至於是否應請病假治療,則應視病情狀況及醫師診斷而定。人事處說,如果未依規定處理而影響權益,當事人得依申訴程序申訴,市府均會加以處理,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者,會加以糾正改善。萬芳醫院則表示,該院依合約規定完成檢查後,將密封的一千多份個人報告及總表、總冊,交予負責單位人事室統籌辦理,絕無洩漏個人隱私。

然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主任林宜慧認為,人民工作權不僅受到憲法第十五條的明文保障,「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也特別針對愛滋感染者就業權不應受歧視、應予平等對待,市政府相關官員的解聘決定,只暴露出對相關法令的無知,及整體衛生教育體系的失敗。至於萬芳醫院實已違法。在此前提下,這兩名當事人理應被恢復其原有職位,確保其工作權。

【2001-01-20/民生報/A9版/醫藥新聞】


評論

「還記得電影「費城」中湯姆漢克飾演罹患愛滋病的律師遭到歧視,最後由丹佐華盛頓替他出頭的情節嗎?事實上,隨著愛滋疾病日漸蔓延,愛滋病患者的人權問題已開始浮上台面。就工作權而言,美國聯邦及地方法律都有相當詳盡的規定,堪稱是全球愛滋工作權的典範,但話雖如此,在美國,類似的歧視控訴案仍是屢見不鮮。

洛杉磯市議會在1985年7月時,受到罹患愛滋病的好萊塢男星洛赫遜去世消息刺激,決議起草愛滋病反歧視法律,結果法案制訂後,影響遍及加州及全美各地,後來各州紛紛修正原在聯邦法律底下制訂的身心殘障保護法,以及勞工平權法,將愛滋病也納入保護範圍。

在工作權部分,這項反歧視法律明訂,所有罹患愛滋病或為愛滋病帶原者的員工,得享受與正常人一樣的工作權利,這當中包括不得要求驗血的規定。同時,在其他同仁可以輕易避開愛滋病患者造成的健康威脅時,防禦愛滋病威脅的責任,則落在這些同仁身上。

但是很顯然的我們的人力資源管理將會面對新的挑戰,因為先要正確的教育員工有關愛滋病的相關常識,並且要給員工心理上能正向、客觀面對罹患愛滋病的同事。目前我國法案沒有明確,建議針對職場安全能有完整的法令建立,加上宣導,正式建構此方面的保護網絡。

資料來源:莊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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