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
經台北市議員李慶元昨開記者會指出,市警局一名警員及市府一名約僱人員參加體檢後,因被檢出感染愛滋病毒而遭所屬單位要求請長期病假,且在超過病假期限後予以解職,工作權益嚴重受損,市府應立即恢復這兩人的工作權,並追究市府相關單位的責任。
李慶元表示,市府約僱的A先生是在單位鼓勵下,前往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接受體檢,一個月後,其他同仁都已取得體檢書面結果,唯有他是從長官口中得知自己感染了愛滋病毒。當他經市立性病防治所複檢確認感染後,長官即要求他立即請長期病假;雖然他曾多次要求銷假上班,但長官都以「愛滋病毒會藉著蚊子叮咬傳染給其他人」為由拒絕,結果他就在延長病假直到約滿的情形下,未再續聘而失去了工作。
B警員也是在任職單位鼓勵下前往萬芳醫院體檢,結果也是從長官口中,得知感染愛滋病毒,隨即就被長官要求回家休息,不必上班了。他不解地說,感染愛滋病毒並不會影響工作,也不會藉接觸或飛沫傳染,而知情的同事更向主管表示歡迎他歸隊上班,長官何必將他視為蛇蝎?
A先生則對相關單位的處理方式表達強烈不滿。他強調,依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及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時,不得無故洩漏,但萬芳醫院竟在連本人都未通知的情況下,直接告訴他所屬單位的長官,侵害他的隱私權,甚至剝奪他的工作權。
對於他們的指控,市政府人事處表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規定,並未將感染愛滋病毒列為免職或不得任用的要件,至於是否應請病假治療,則應視病情狀況及醫師診斷而定。人事處說,如果未依規定處理而影響權益,當事人得依申訴程序申訴,市府均會加以處理,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者,會加以糾正改善。萬芳醫院則表示,該院依合約規定完成檢查後,將密封的一千多份個人報告及總表、總冊,交予負責單位人事室統籌辦理,絕無洩漏個人隱私。
然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主任林宜慧認為,人民工作權不僅受到憲法第十五條的明文保障,「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也特別針對愛滋感染者就業權不應受歧視、應予平等對待,市政府相關官員的解聘決定,只暴露出對相關法令的無知,及整體衛生教育體系的失敗。至於萬芳醫院實已違法。在此前提下,這兩名當事人理應被恢復其原有職位,確保其工作權。
【2001-01-20/民生報/A9版/醫藥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