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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九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因此,依照現行法除非修法,否則不太可能產生「無給休假」。
至於新修證的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八十四小時為度。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可能產生一個「不需工作日」勞委會最新的解釋令指出並不強調一定要給薪,可以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不過在人力資源實務上,幾乎我們所看到的企業均是採給薪為多,畢竟要讓勞資雙方和諧最重要。如果真的要減少成本,個人以為應該是從人力資源管理著手,透過人力有效的利用,提高生產力、競爭力才是正途。一昧的在法規上上下其手,其實成效有限。
資料來源:莊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